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税负转嫁筹划概述
一、税负转嫁的含义
某些税收的最初纳税人,并不一定是该税收的最后承担者,他可以把所纳税款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其他人负担。这种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就叫税负转嫁。税负转嫁结果最终总有人承担,最终承担税负的人称负税人,税负最终落到负税人身上的过程称为税负归宿。税负转嫁和税负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可见,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和真正的负税人是可以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承担主体。
典型的税负转嫁或狭义的税负转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因此,对税负转嫁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1)税负转嫁问题是和商品价格直接联系的,和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的范畴。(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过程,没有税收价值的转移过程不能算转嫁。(3)税负转嫁应理解为纳税人的主动行为,与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也不能算税负转嫁。明确以上几点,既有利于明确税负转嫁概念的外延,也有利于将税负转嫁与避税做一体化区别比较。
就税负转嫁概念外延不明确而言,税负转嫁理论中有一种观点:纳税人纳税后,通过降低成本途径,保持原有的利润水平,抵消税负的增加,也是税负转嫁,并把这种转嫁形式称为“消转”,即税负在盈利增加中自行消化,这显然不是转嫁的本意,因为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是负税人。转嫁理论中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有的税种在税法上明确规定,税额在价外由商品销售者代商品购买者缴纳(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商品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收进价款的同时,也收回代缴的税金,因此也称为税负转嫁。
实际上这种情况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负转嫁,因为商品销售者只不过起代收代扣的作用,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因此税款代缴代扣人和负税人的这种关系,不能看成税负转嫁关系。
二、税负转嫁是税收筹划的特殊形式
从纳税角度看,税负转嫁与税收筹划有十分明显的共同点。首先,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减少纳税主体的税负,获得更多可支配的收入。其次,两者具有相同的特征,即它们都是纳税主体的合法行为,是纳税主体的主观行为,具有筹划性,尤其是转嫁行为更能体现出合法、合情、合理性。这是因为税负转嫁意味着税收负担的终极承担者不是直接的纳税人,而是其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款的直接缴纳人通过转嫁将税负推给他人,自己只是承担部分甚至完全不承担任何的纳税义务。因此,只类同于税务机关和负税人的中介者。然而,纳税人实施税负转嫁策略,并不侵害国家利益,因为他只是改变了税款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重新负担状况,没有减少国家应收税款的总量,税务部门不得不接受,毕竞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
所以,税负转嫁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获得税收收益的特殊而又重要的形式。
当然,税负转嫁和税收筹划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第一,基本前提不同。虽然两者的出发点相同,都是为减少税负。但是,转嫁的前提是价格的自由浮动;而一般的税收筹划则不完全依赖价格。第二,产生的效应不同。转嫁的效应是对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产生相对价格的变化和可支配收入结构分布上的变化。
转嫁只导致税负归宿不同,不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一般的税收筹划效应不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而是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即期的或直接的减少,但从长远的角度却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第三,适用范围不同。转嫁一般适应的范围较窄,它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而一般税收筹划的适用范围则很广,很多途径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灵活多样。第四,纳税人态度不同。税负转嫁的实施有时会对纳税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会主动放弃,例如当转嫁导致市场价格制约明显使市场占有率下降,与企业的最大利润原则相悖时,纳税人就会主动放弃转嫁;而一般的税收筹划方法运用却不是这样,只要努力组织实施,一般是有利可图的,因此,纳税人不会轻易放弃。
总之,税负转嫁是纳税者客观避税的基本途径,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并非是直接缴纳税款者,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税负转嫁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负担,自己并没有承担任何的纳税义务,而仅仅是充当了税务机关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由于税负转嫁没有伤害国家的利益,也不违法,因而受到普遍的青睐。利用税负转嫁减轻税负目前正成为十分普遍的经济现象。
某些税收的最初纳税人,并不一定是该税收的最后承担者,他可以把所纳税款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其他人负担。这种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就叫税负转嫁。税负转嫁结果最终总有人承担,最终承担税负的人称负税人,税负最终落到负税人身上的过程称为税负归宿。税负转嫁和税负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可见,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和真正的负税人是可以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承担主体。
典型的税负转嫁或狭义的税负转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因此,对税负转嫁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1)税负转嫁问题是和商品价格直接联系的,和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的范畴。(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过程,没有税收价值的转移过程不能算转嫁。(3)税负转嫁应理解为纳税人的主动行为,与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也不能算税负转嫁。明确以上几点,既有利于明确税负转嫁概念的外延,也有利于将税负转嫁与避税做一体化区别比较。
就税负转嫁概念外延不明确而言,税负转嫁理论中有一种观点:纳税人纳税后,通过降低成本途径,保持原有的利润水平,抵消税负的增加,也是税负转嫁,并把这种转嫁形式称为“消转”,即税负在盈利增加中自行消化,这显然不是转嫁的本意,因为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是负税人。转嫁理论中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有的税种在税法上明确规定,税额在价外由商品销售者代商品购买者缴纳(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商品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收进价款的同时,也收回代缴的税金,因此也称为税负转嫁。
实际上这种情况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负转嫁,因为商品销售者只不过起代收代扣的作用,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因此税款代缴代扣人和负税人的这种关系,不能看成税负转嫁关系。
二、税负转嫁是税收筹划的特殊形式
从纳税角度看,税负转嫁与税收筹划有十分明显的共同点。首先,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减少纳税主体的税负,获得更多可支配的收入。其次,两者具有相同的特征,即它们都是纳税主体的合法行为,是纳税主体的主观行为,具有筹划性,尤其是转嫁行为更能体现出合法、合情、合理性。这是因为税负转嫁意味着税收负担的终极承担者不是直接的纳税人,而是其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款的直接缴纳人通过转嫁将税负推给他人,自己只是承担部分甚至完全不承担任何的纳税义务。因此,只类同于税务机关和负税人的中介者。然而,纳税人实施税负转嫁策略,并不侵害国家利益,因为他只是改变了税款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重新负担状况,没有减少国家应收税款的总量,税务部门不得不接受,毕竞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
所以,税负转嫁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获得税收收益的特殊而又重要的形式。
当然,税负转嫁和税收筹划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第一,基本前提不同。虽然两者的出发点相同,都是为减少税负。但是,转嫁的前提是价格的自由浮动;而一般的税收筹划则不完全依赖价格。第二,产生的效应不同。转嫁的效应是对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产生相对价格的变化和可支配收入结构分布上的变化。
转嫁只导致税负归宿不同,不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一般的税收筹划效应不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而是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即期的或直接的减少,但从长远的角度却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第三,适用范围不同。转嫁一般适应的范围较窄,它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而一般税收筹划的适用范围则很广,很多途径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灵活多样。第四,纳税人态度不同。税负转嫁的实施有时会对纳税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会主动放弃,例如当转嫁导致市场价格制约明显使市场占有率下降,与企业的最大利润原则相悖时,纳税人就会主动放弃转嫁;而一般的税收筹划方法运用却不是这样,只要努力组织实施,一般是有利可图的,因此,纳税人不会轻易放弃。
总之,税负转嫁是纳税者客观避税的基本途径,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并非是直接缴纳税款者,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税负转嫁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负担,自己并没有承担任何的纳税义务,而仅仅是充当了税务机关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由于税负转嫁没有伤害国家的利益,也不违法,因而受到普遍的青睐。利用税负转嫁减轻税负目前正成为十分普遍的经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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