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进出口纳税筹划新思路
(一)进出口纳税筹划新思路
2002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在商品交易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税收问题。从税收角度而言,国际贸易涉及的主要是商品课税制度,尤其是进出口的关税及消费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税负弹性较小。其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优惠等方面都规定得相当详尽、具体,不像所得税那样有较大的伸缩余地。在经济交往和国际协作日益密切的今天,有134个成员参加的关税贸易协定可以看作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国际基本准则。目前,各国自主订立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目录逐步被《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所取代,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这一目录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海关税则。该分类目录分为21大类,99章,1011个税目。由于税目规定十分明细,税率的适用对象十分具体,应征关税的商品,转换税目以高报低的现象不大容易发生。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因为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以价计征的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目前,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新作价法规》,即以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作价的依据。但至少还有六七十个国家仍实施《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DV),即以“正常价格”作为海关作价依据。“正常价格”指的是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该种货物的价格,而不一定是实际买卖合同的价格。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后一种,不过在海关估价实务中也兼用了前一种中的很多做法。二者相比,前一种定价法有利于自由贸易,而后者更强调海关审定价格的作用,有利于关税征管。不管是采用哪一种估价规则,都会遇上如同所得税那样的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转让定价问题。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要防范的是进口方“以高报低”,逃避关税;应税所得要防范的是“高进低出”,即进货报高价,虚增成本;销货报低价,少列收入。不过具体分析起来,同一种商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关税课征范围,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对于那些不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收入来源国所得税税率低于居住国,高进低出的结果对纳税人肯定有利。关税优惠也是纳税人进行筹划的重点。例如世界上几百个经济性特区对关税的课征一般都实施大同小异的优惠待遇。又如我国对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对于从事上述产品生产的企业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软件费等给予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调整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在出口退税环节,我国现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货物规定了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管理办法,纳税人通过精心筹划和选择也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改变货物收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方式等等,能达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
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国。
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
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标准给了合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何谓“实质性加工”?
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从另外一个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因此说,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合理避税的效果。
2002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在商品交易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税收问题。从税收角度而言,国际贸易涉及的主要是商品课税制度,尤其是进出口的关税及消费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税负弹性较小。其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优惠等方面都规定得相当详尽、具体,不像所得税那样有较大的伸缩余地。在经济交往和国际协作日益密切的今天,有134个成员参加的关税贸易协定可以看作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国际基本准则。目前,各国自主订立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目录逐步被《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所取代,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这一目录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海关税则。该分类目录分为21大类,99章,1011个税目。由于税目规定十分明细,税率的适用对象十分具体,应征关税的商品,转换税目以高报低的现象不大容易发生。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因为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以价计征的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目前,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新作价法规》,即以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作价的依据。但至少还有六七十个国家仍实施《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DV),即以“正常价格”作为海关作价依据。“正常价格”指的是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该种货物的价格,而不一定是实际买卖合同的价格。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后一种,不过在海关估价实务中也兼用了前一种中的很多做法。二者相比,前一种定价法有利于自由贸易,而后者更强调海关审定价格的作用,有利于关税征管。不管是采用哪一种估价规则,都会遇上如同所得税那样的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转让定价问题。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要防范的是进口方“以高报低”,逃避关税;应税所得要防范的是“高进低出”,即进货报高价,虚增成本;销货报低价,少列收入。不过具体分析起来,同一种商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关税课征范围,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对于那些不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收入来源国所得税税率低于居住国,高进低出的结果对纳税人肯定有利。关税优惠也是纳税人进行筹划的重点。例如世界上几百个经济性特区对关税的课征一般都实施大同小异的优惠待遇。又如我国对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对于从事上述产品生产的企业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软件费等给予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调整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在出口退税环节,我国现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货物规定了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管理办法,纳税人通过精心筹划和选择也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改变货物收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方式等等,能达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
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国。
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
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标准给了合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何谓“实质性加工”?
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从另外一个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因此说,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合理避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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