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的税收筹划
大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是一家北京的印刷企业,由于市场需求较好,公司董事会决定新上一条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生产线来发展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公司根据市场预测,新投资的生产线预计未来三年会带来2 亿元的业务,创造3500万元的税前利润,市场前景良好,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投资扩大生产规模。
大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风险防范制度,在所有的重大投资、经营决策施行前,公司一定会咨询聘请的法律及税务等外部专家顾问。当公司的税务顾问拿到了公司的投资决议后,对该方案及国家发布的所有与之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研读与分析。通过仔细研究,税务顾问对董事会的投资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提出不要在本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线,而应单独投资成立一家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出版物印刷企业。理由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规定,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包括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如新设公司可以实现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的盈利预测未来三年公司可以节省所得税支出3500×33%=1155万元。如果不新设公司自己扩大生产规模,则三年需要缴纳1155万元的所得税。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利用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同时,这也是一位税收筹划工作者必备的基本功。《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文件还有如下一些文化企业可以参考、利用的优惠政策:
1、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3、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7、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8、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本文件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10、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大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风险防范制度,在所有的重大投资、经营决策施行前,公司一定会咨询聘请的法律及税务等外部专家顾问。当公司的税务顾问拿到了公司的投资决议后,对该方案及国家发布的所有与之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研读与分析。通过仔细研究,税务顾问对董事会的投资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提出不要在本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线,而应单独投资成立一家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出版物印刷企业。理由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规定,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包括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如新设公司可以实现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的盈利预测未来三年公司可以节省所得税支出3500×33%=1155万元。如果不新设公司自己扩大生产规模,则三年需要缴纳1155万元的所得税。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利用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同时,这也是一位税收筹划工作者必备的基本功。《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文件还有如下一些文化企业可以参考、利用的优惠政策:
1、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3、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7、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8、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本文件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10、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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