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筹划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价为计税依据。这就是说,当事人双方进行交换的价格相等时,任何一方都不用交纳契税。
因而,当纳税人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如果能想办法保持双方的价格差额很小甚至没有,这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契税就会很少甚至没有。故而这种筹划的核心便是尽量缩小两者的价差。但是单纯的从价格上进行调整,很容易导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反而得不偿失,如果加以适当的改造。这种筹划便完美多了。
这种筹划方法的另一种引申便是,将本来不属于交换的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为交换行为,以便减少税款。
例如,有甲、乙、丙三位经济当事人,甲和丙均拥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乙想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够入丙的房屋后出售其房屋。如果不进行筹划,甲购入丙的房屋,应交纳契税500×5%=25万元。
同样,甲向乙出售其住房,乙也应交纳契税,税款为25万元。
如果三方进行一下调整,先由甲和乙交换房屋,再由丙将房屋出售给乙,这样就达到上述买卖的同样结果,但应纳税款就不同了。因为甲和丙交换房屋所有权为等价交换,没有价格差额,不用缴纳契税,整个经济活动中,只是在丙将房屋出售与乙时,应由乙缴纳契税,税款为25万元。较上一种交易节省25万元的税款。
因而,当纳税人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如果能想办法保持双方的价格差额很小甚至没有,这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契税就会很少甚至没有。故而这种筹划的核心便是尽量缩小两者的价差。但是单纯的从价格上进行调整,很容易导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反而得不偿失,如果加以适当的改造。这种筹划便完美多了。
这种筹划方法的另一种引申便是,将本来不属于交换的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为交换行为,以便减少税款。
例如,有甲、乙、丙三位经济当事人,甲和丙均拥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乙想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够入丙的房屋后出售其房屋。如果不进行筹划,甲购入丙的房屋,应交纳契税500×5%=25万元。
同样,甲向乙出售其住房,乙也应交纳契税,税款为25万元。
如果三方进行一下调整,先由甲和乙交换房屋,再由丙将房屋出售给乙,这样就达到上述买卖的同样结果,但应纳税款就不同了。因为甲和丙交换房屋所有权为等价交换,没有价格差额,不用缴纳契税,整个经济活动中,只是在丙将房屋出售与乙时,应由乙缴纳契税,税款为25万元。较上一种交易节省25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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