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订合同可从低适用税率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就有关征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商业企业主认为他们收取进场费有了明确依据,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对进场费征税未必就是承认其合法,经济观察家则担心进场费的税收转嫁是否会迫使生产厂家压缩生产成本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如果让税收筹划人士解读,这一文件则提供了新的筹划机遇。
按照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主要看其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有直接联系的,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实际上也就是要多缴纳增值税;无必然联系,且提供了一定劳务的,不视为平销返利,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众所周知,增值税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税收筹划就可以从这里切入。
假设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从某供货方收取收入10000元。
如果被视为平销返利,该企业则应冲减当月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为10000÷1.17×17%=1452.99元,即当月要多缴纳增值税1452.99元;如果属于进场费,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税,则应征收营业税10000×5%=500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可节省税款1452.99-500=952.99元。
按什么税种、依照什么税目的税率纳税,并不是纳税人随意选择的。要将正确的筹划思路落到实处,还必须把握住操作的关键点-如何订立合同。合同的具体条文决定了交易的性质,从而决定了会计账务如何处理、税收政策如何适用。因而在合同条文中,一定要避免把收取的费用与销售额(量)挂钩,以避开增值税的较高税率。一个可行的思路是:进场费不收了,但供货方的装卸劳务必须由商业企业承担,商业企业通过收取高额装卸费来补偿自动放弃的其他方面收入,从而适用3%的税率。只要合同中这样明确规定,则是个可行的筹划方案。
如今,商家有个不成文的行规-“返点”,即按销售数量向商场让利若干个百分点。这显然是销售返利,按规定要冲减进项税额的。如果销售数量能够准确预测,商场同样可以放弃“返点”,以提供装卸劳务的形式收取装卸费;当销售数量不能准确预测时,还可以先估计一个数值,照葫芦画瓢,结算时再补收或退还差额。即使补收了差额收入要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大部分收入已从缴纳高税率的增值税转为缴纳低税率的营业税,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
还应指出,该文件不仅为商业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机会良多。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那么,形成固定供销关系的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之间,比如原材料提供商与生产厂家之间,或生产厂家与销售公司之间,都大有文章可做。在这类企业之间,经常按采购(销售)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销售奖励,这笔奖励以往通常都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节税方案同样按照上文的思路筹划。只要比照订立合同,就能收到比照筹划之效,税务机关也只能按规定比照执行。
按照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主要看其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有直接联系的,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实际上也就是要多缴纳增值税;无必然联系,且提供了一定劳务的,不视为平销返利,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众所周知,增值税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税收筹划就可以从这里切入。
假设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从某供货方收取收入10000元。
如果被视为平销返利,该企业则应冲减当月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为10000÷1.17×17%=1452.99元,即当月要多缴纳增值税1452.99元;如果属于进场费,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税,则应征收营业税10000×5%=500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可节省税款1452.99-500=952.99元。
按什么税种、依照什么税目的税率纳税,并不是纳税人随意选择的。要将正确的筹划思路落到实处,还必须把握住操作的关键点-如何订立合同。合同的具体条文决定了交易的性质,从而决定了会计账务如何处理、税收政策如何适用。因而在合同条文中,一定要避免把收取的费用与销售额(量)挂钩,以避开增值税的较高税率。一个可行的思路是:进场费不收了,但供货方的装卸劳务必须由商业企业承担,商业企业通过收取高额装卸费来补偿自动放弃的其他方面收入,从而适用3%的税率。只要合同中这样明确规定,则是个可行的筹划方案。
如今,商家有个不成文的行规-“返点”,即按销售数量向商场让利若干个百分点。这显然是销售返利,按规定要冲减进项税额的。如果销售数量能够准确预测,商场同样可以放弃“返点”,以提供装卸劳务的形式收取装卸费;当销售数量不能准确预测时,还可以先估计一个数值,照葫芦画瓢,结算时再补收或退还差额。即使补收了差额收入要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大部分收入已从缴纳高税率的增值税转为缴纳低税率的营业税,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
还应指出,该文件不仅为商业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机会良多。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那么,形成固定供销关系的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之间,比如原材料提供商与生产厂家之间,或生产厂家与销售公司之间,都大有文章可做。在这类企业之间,经常按采购(销售)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销售奖励,这笔奖励以往通常都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节税方案同样按照上文的思路筹划。只要比照订立合同,就能收到比照筹划之效,税务机关也只能按规定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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