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活动中特殊问题的税收筹划技巧——自产自用计税价格的筹划
二、自产自用计税价格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高低不同,企业为避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
按组成计价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2]
某企业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14万元,成本利润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10%,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4十14×25%)÷(1-10%)=19.4(万元)
应纳消费税。=19.4×10%=1.94(万元)
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十10×25%)÷(1-10%)=13.9(万元)
应纳消费税=13.9×10%=1.39(万元)
少纳消费税=1.94-1.39=0.55(万元)
(三)结论与启示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而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如制造费用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成品、半成品及产品中间进行分配,最后计算出产成品、半成品的成本。可见,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相应地减少。
(一)税收筹划原理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高低不同,企业为避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
按组成计价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2]
某企业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14万元,成本利润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10%,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4十14×25%)÷(1-10%)=19.4(万元)
应纳消费税。=19.4×10%=1.94(万元)
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十10×25%)÷(1-10%)=13.9(万元)
应纳消费税=13.9×10%=1.39(万元)
少纳消费税=1.94-1.39=0.55(万元)
(三)结论与启示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而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如制造费用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成品、半成品及产品中间进行分配,最后计算出产成品、半成品的成本。可见,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相应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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