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公司并购与重组的类型
二、公司并购与重组的类型
(一)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为存续合并、兼并。中国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释“合并”为,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吸收公司保留其名称及独立性,继续存在并获取后者的财产、责任和权利。吸收公司也称为存续公司。中国1997年4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下称《暂行规定》)采用的是狭义的合并,即只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对吸收合并定义为,“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
(二)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也称为解散合并、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新设立的公司,原各公司都解散,不再继续存在。《暂行规定》把新设合并定义为:“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设立为新的企业。”
(三)收购
收购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收购另一个公司的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有时也称为控股合并,指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
股权收购主要是为了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被收购公司在法律上仍然独立。
《暂行规定》没有关于收购的规定,但关于“资产转让”的规定与收购及下面的资产重组类似。资产转让是指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
(四)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以公司的股票、经营业务、企业等去换取其他公司的股票。资产重组是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不影响公司的存续性。比如,X公司把其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Y公司,Y公司把其发行的股票给X公司的股东作为交换。又如X公司把其经营业务或企业转让给新设立的Y公司,Y公司把其发行的股票给X公司的股东作为交换。
《暂行规定》对股权重组的定义为:“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
(一)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为存续合并、兼并。中国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释“合并”为,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吸收公司保留其名称及独立性,继续存在并获取后者的财产、责任和权利。吸收公司也称为存续公司。中国1997年4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下称《暂行规定》)采用的是狭义的合并,即只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对吸收合并定义为,“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
(二)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也称为解散合并、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新设立的公司,原各公司都解散,不再继续存在。《暂行规定》把新设合并定义为:“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设立为新的企业。”
(三)收购
收购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收购另一个公司的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有时也称为控股合并,指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
股权收购主要是为了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被收购公司在法律上仍然独立。
《暂行规定》没有关于收购的规定,但关于“资产转让”的规定与收购及下面的资产重组类似。资产转让是指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
(四)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以公司的股票、经营业务、企业等去换取其他公司的股票。资产重组是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不影响公司的存续性。比如,X公司把其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Y公司,Y公司把其发行的股票给X公司的股东作为交换。又如X公司把其经营业务或企业转让给新设立的Y公司,Y公司把其发行的股票给X公司的股东作为交换。
《暂行规定》对股权重组的定义为:“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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