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技巧——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9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不服税务行政行为有如下八项: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这主要包括征收税款,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向纳税人收缴税款的行为。征收税款行为不包括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以及各地政府或其他部门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的各种税费。加收滞纳金,指为国家因纳税人拖欠税款而造成的损失,而对纳税人加收的利息性质的滞纳金,它不属于罚款的范围之内。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对税务机关不予退税或退税数额有异议时,可以向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这主要是指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以及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这主要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以及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以上的强制措施的根据是《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纳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按期缴纳应纳税款或采取强制性纳税等保全措施,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强制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这主要是指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如不按期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进行的经济惩罚。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9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不服税务行政行为有如下八项: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这主要包括征收税款,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向纳税人收缴税款的行为。征收税款行为不包括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以及各地政府或其他部门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的各种税费。加收滞纳金,指为国家因纳税人拖欠税款而造成的损失,而对纳税人加收的利息性质的滞纳金,它不属于罚款的范围之内。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对税务机关不予退税或退税数额有异议时,可以向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这主要是指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以及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这主要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以及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以上的强制措施的根据是《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纳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按期缴纳应纳税款或采取强制性纳税等保全措施,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强制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这主要是指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如不按期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进行的经济惩罚。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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