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收入总额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及损失。
(1)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润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2)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的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3)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其扣除分两种情况处理: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如果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6)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8)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9)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0)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的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11)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他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收益人捐赠不得扣除。
(12)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3)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4)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货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4、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个体户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计价方式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和规定的资产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不同的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以实物形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的价值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个体户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按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为:
1-5%(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之外,可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4)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所谓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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