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返利券促销的税务筹划

来源: 编辑: 2006/10/17 14:48:34 字体:

  商场采取“返利券”促销方式下的纳税筹划,再次征求国税、地税和商场朋友的意见,并结合他们的补充,最终形成了如下筹划分析和筹划思路:

  1、筹划分析:

  商场采取发放返利券方式促销,是通过给予顾客折扣优惠来吸引顾客,但顾客必须再次在商场购物后才能实现折扣,这也正是商场吸引顾客,扩大销售的精明之处。由于目前各商场对返利券处理方法的缺陷,不但使得返利券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而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也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使得企业采取发放返利券方式的促销活动税负明显偏高。所以,必须改变许多商场习惯使用的这些形式。

  如果能够设法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则不但可以因抵减销售收入而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且也不存在“返利券”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围绕满足这样面的条件,笔者逐渐形成了如下筹划思路。

  2、筹划思路:

  (1)关键点一:仅授予顾客获得折扣的权利

  商场可以先设定一定的购物消费基数,顾客在第一次购物时,如果达到了相应的基数,即授予顾客在第二次购物时有权获得一定折扣的权利,顾客可以凭购物发票领取一张“优惠券”(或称“折扣券”),优惠券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折扣比例或限额,优惠规则等内容。如规定,顾客(再次)购物消费满300元,即获得享受七折优惠的权利。

  当然,商场也可以根据购物金额的大小设定不同的优惠档次,如规定顾客消费500元以内的按七折优惠,500元至1000元的按六五折优惠,1000元以上的按六折优惠等。如某顾客第一次在商场购物消费后领取到一张优惠券,第二次又在商场指定的柜台购物消费700元,则500元以内的部分按七折优惠后为350元,500至700元部分按六五折优惠后为130元,该顾客本次消费实际付款额应为480元,折扣额为220元。

  (2)关键点二: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商场对顾客出具的发票必须反映折扣折让的具体过程,按照折扣以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并收款。如关键点一的案例中,在发票上要体现商品总价700元,折扣220元,实收480元的内容。这样才能符合税法规定的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要求。

  (3)思路分析

  发放顾客“优惠券”或“折扣券”,实际上是商场在顾客第一次购物消费时与顾客签订了一个再次购物的优惠协议,当顾客再次购物并出示“优惠券”时,商场必须按照“协议”兑现折扣承诺,同时,商场按照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开具销售发票,即先填写商品总价,再标明折扣额,最后按扣除折扣额以后的差额作为实际销售额的顺序开具发票。这样处理,不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前提条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且也回避了“返利券”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尴尬,从而可以大大降低商场促销活动的税负。同时,这种促销方式也同样能够达到给予顾客优惠吸引顾客再次购物消费的目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