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业设立发行公司纳税筹划
案例:某期刊杂志社2001年度实现杂志销售收入8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7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万元。按以上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万元;广告费超支额为6万元,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1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50+1+6+1=58万元,应纳所得税19.14万元。
若杂志社将期刊以750万元价格销售给新设的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再以8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杂志社与发行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广告费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假设杂志社的税前利润为20万元,发行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16.5万元,节省所得税2.64万元。
分析: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发行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
点评:设立发行公司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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