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涉农优惠得利17万元
益农公司成立于1980年,是一家以甜菜为原料加工白糖的老企业。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吉林省某县城西南部近郊,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其中,1万平方米为生产车间占地,剩下22万平方米全部为储存晾晒甜菜场地。2004年1月,该区域被划入县城规划区的范围,属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的三级地段,按规定年税额是1.5元/年,即该公司每年将负担土地使用税:1.5×23=34.5(万元)。
公司经理找到注册税务师,看看是否能找到较为合理的最优纳税方案。
该注册税务师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所用的原材料甜菜,在每年秋后10月份才能上市,到来年的4月份后已基本没有货源,这也使得企业的生产期最多只有7个月。即生产期只能从每年10月初的甜菜收购季节开始,到第二年的4月份。剩下的5个多月,公司车间停产整修,大部分工人放假,整个公司的土地闲置。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概括地说是:农忙时节公司停产,农闲时节公司生产。
针对公司拥有大量土地面积,而又季节性生产的特点,注册税务师提出了两个方案,供企业自主选择。
方案一:从每年的公司停产开始(农忙时节),着手组织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场地直接种植甜菜或其他农作物。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公司至少在停产期间(农忙时节)将不必再为储存晾晒甜菜场地支付土地使用税1.5×(23-1)×(5÷12)=13.75(万元)。另外,秋后的农作物也是一笔额外创收。
方案二:在每年的公司停产期间(农忙时节),把公司22万平方米的储存晾晒甜菜场地季节性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按市场价格0.15万元/公顷(1公顷=1万平方米),预计每年的农忙时节将收取土地租赁费0.15×22=3.3(万元)。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公司在停产期间(农忙时节)将节省储存晾晒甜菜场地所负担的土地使用税13.75万元,同时还将收入租金3.3万元,从而为企业增益:(13.75+3.3)-3.3×5.6%=16.8652(万元)(已扣除印花税)。
经过比较分析,方案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而且存在着费用风险,而方案二的风险相对比较小,增益幅度比较大。郭经理最后高兴地选择了方案二,并马上着手实施。同时在2004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有关场地(停产期间)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一些证明文件。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该方案成功的关键正是有效利用了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中有关涉农土地的税收优惠条款。这也提醒纳税人:依据国家税收政策,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是能够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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