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形式不同 承担税负有差异
在国内,不少夫妻一起并肩打拼,共同创业。人们通常用“夫唱妇随”来形容夫妻共同开店开公司的合作模式。这种共同创业的夫妻,在发展的最初,通常会以丈夫的名义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来经营。实际上,他们还可以选择注册两家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制企业。而且,企业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后,所缴纳的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那么,哪一种方式的税负是最轻的呢?
1965年出生的张平是土生土长的东莞人。1985年,张平中专毕业后就一直在一家国有建筑单位上班。张平性格稳重而保守,因此,张平在这家建筑公司一做就是18年。十几年过去了,张平以为自己下半辈子会一直待在这家公司,直到退休为止。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在2003年底改制成为私营企业。新来的老总年轻而有魄力,上岗后就开始精简岗位,39岁的张平也成了下岗中的一员。
干了接近20年后突然被解聘,张平的心里一下子变得很彷徨。他首先担心的是家里的经济问题,女儿正在读高中,还需要很大的教育支出,妻子杨梅每个月1600元的收入根本无法支撑一家三口未来的生活。尽管对外面的世界感到有点畏惧,但张平还是鼓起勇气去找工作。但几个月下来,张平却发现已经40岁而只有中专文凭的他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四处碰壁后的张平对找工作变得心灰意冷,但家里的窘境却逼得他不得不尽快寻找一份工作来填补家庭的支出。
杨梅是个体贴的人,她深知像张平这样从单位出来的人,都不愿意到基层去做薪水低而又辛苦的工作。因此,她也四处张罗着寻找适合张平的工作。一个偶然的机会,妻子杨梅发现小型的建筑安装公司生意很不错,一年经营下来,也能赢利10万元左右。杨梅心想张平跟建筑材料打了20年的交道,肯定可以把这门生意做好。杨梅的提议让张平欣喜不已,他决定借用自己在建筑方面的优势,成了一家建筑安装公司。
说做就做,2004年初,杨梅辞掉了工作跟丈夫一起创业。张平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了一个经营建材的企业宏发建筑装潢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既销售建筑材料,也提供装潢的一些业务。在夫妻俩的努力下,一年下来,张平的宏发建筑装潢公司有了20万元的营业收入,除去营业成本、扣除费用和流转税金13万元外,企业的经销业务获利7万元。而张平在帮客户装修中也获得了3万元的利润。忙了一年,有10万元的收入,夫妻俩不禁眉开眼笑。可是,当张平盘点税后利润时,他却不禁皱紧了眉头。
原来,按照税收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张平公司全年应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0×35%-6750=35000-6750=28250元。事实上,张平的个人独资企业获利为100000-28250=71750元,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利润×100%=28250/100000×100%=28.25%.企业的利润10万元,却要缴纳2.825万元的税费,一番计算下来,张平明显感到企业的税负很重,但却没有办法。在春节亲朋好友串门时,张平遇到了一个专门做税务筹划的朋友邱建,他连忙向邱建询问合理节税的妙招。
了解了张平的情况后,邱建说像张平这样夫妻共同创业的情况,普遍都会采取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以丈夫为负责人的形式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话,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小公司,统一核算,极为方便,但却不得不承受较高的税收负担。其实,张平夫妻还可以采取另外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通过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纳税筹划。
邱建介绍,首先,张平夫妻可以采用夫妻分家的方式来经营。也就是说夫妇俩将销售和装潢的业务分开,分别组成两个独资企业来经营,以分拆利润所得,适用比较低的边际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负。具体操作方式为主要做建筑装潢的张平继续经营这家宏发建筑装潢公司,而杨梅则可以去工商局再注册一个销售建筑材料的独资企业。这样,经营地点还在一起,但由于分开核算,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会发生改变。以2004年张平夫妻的经营为例,注册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后,杨梅负责销售建筑材料的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0000×35%-6750=24500-6750=17750元,而张平负责装潢的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20%-1250=6000-1250=4750元。夫妻双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7750+4750=22500元,企业的税收负担为(22500/100000)×100%=22.5%.与之前相比,税收负担降低了5.75个百分比,替张平省了28250-22500=5750元。
再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夫妻俩还是一样工作,只不过改变一下形式就能省下5750元,张平兴奋地恨不得马上就去工商局又注册一个独资企业。但邱建却卖关子说这种形式也不一定是最省钱的,还要看看另外一种形式——夫妻俩的合伙制企业。
具体操作方式为:张平和妻子杨梅各自投入相同数量的资金,注册一家合伙制的企业,夫妻双方各为合伙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以张平夫妻2004年的经营状况为例,年底企业应纳税额为(100000/2×35%-6750)×2=(17500-6750)×2=10750×2=21500元,企业的税负为(21500/100000)×100%=21.5%.可见,与之前两种形式相比,合伙制企业所缴纳的税负最低,为21.5%.假如张平采用合伙制企业的形式,那么,就2004年来说,他可以节省28250-21500=6750元。
可见,在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两家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之间,对于夫妻共同创业的张平来说,采用合伙制企业的形式是最省钱的。听了邱建的分析后,2005年初,邱建急忙到工商局将自己的企业注册为夫妻的合伙制企业,并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在那一年,夫妻俩的生意更是红红火火,实现了15万元的营利,在税收方面也是省下了一笔钱。年终盘点时,张平笑着说,看来夫妻同创业,还是采用平起平坐的合伙制创业最为划算。
小贴士:
从2000年1月1日起,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回红利纳同样的税,最高边际税率35%.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人来说,减轻纳税的主要筹划方法就是分拆利润所得,适用比较低的边际税率,来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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