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并非简单的事

来源: 编辑: 2006/11/30 12:01:46 字体:

    纳税筹划帮企业脱困

    江苏高翼纺织厂1993年6月创办,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工厂创办后,到1996年底共亏损400万元。从1997年开始公司开始扭亏为盈,到1999年底公司已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并累计盈利200万元。从亏损到盈利,这当中他们成功地运用了税收筹划,使企业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在当地传为佳话。

    纺织厂创办后,工厂遇到的第一件事便是原材料大涨价,但当时国内纺织市场竞争激烈,产品价格不能“水涨船高”。1994年,纺织厂全年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5200万元,再加上企业的‘三大费用’(即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公司亏损120万元。从1994年到1996年一直未见好转,公司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纺织厂厂长高翼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如果继续办下去,则越办越亏,若是停下来,则亏得更多。如何才能找到挽救工厂的“灵丹妙药”?高厂长分析了当行国内市场的行情和企业连续亏损的原因:纺织厂主要生产经营布匹,产品主要供应给国内的服装厂,原材料是毛条,来自国内的一些毛条厂。经过调查和分析,当时毛条厂之所以价格上涨,主要原因是国内服装市场繁荣,而国内毛条紧俏,许多企业的原材料主要来自进口,国内生产的毛条供不应求。毛条价格的不断上涨,直接增加了纺织厂的生产成本。若是企业能扩建一个毛条车间,大约需要500万元就能满足纺织厂的生产能力,那么,工厂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高翼厂长做事一向谨慎,凡事三思而行。投资方案形成了,又找到税务事务所咨询相关税收政策。事务所的同志仔细分析了工厂亏损的原因,结合有关税收政策,给纺织厂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方案,即把兴建毛条车间的计划扩展为投资创建一个毛条福利厂。

    税法规定,对民政福利工厂,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 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者税。在增值税方面: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不给税收优惠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经过调查,办毛条厂只要投资一个毛条流水线,在人员用工上只需五、六十名工人就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也就是说,只需要吸收30名“四残”人员就可以达到“50%”的比例,至于税法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的其他条件完全能办得到。这样,尽管毛条厂在增值税上实行高征低扣(毛条的税率17%,原毛的税率13%),但是,毛条厂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先征后退,按规定,退回的税款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都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所得税又可以享受全额减免。这两笔“重头”税减免了,毛条厂的税负就大大降低了。此外,按规定,毛条厂仍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纺织厂仍可作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享受抵扣。这样毛条厂既享受了增值税退还,又享受了所者税减免,同时又降低了纺织厂的材料成本,可谓一举三得。

    毛条福利厂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很快便得到批复。1997年3月份正式投产,效益蒸蒸日上,1997年至1999年三年共实现销售收入7500万元,利润600万元,其中,增值税退还375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近200万元,税收优惠给企业直接带来收益575万元。

    征税筹划使税收三年增长一倍半

    纺织厂税收筹划的故事并没有讲完,事情并不像高翼厂长想的那么一帆风顺。1997年8月,地税征收分局的小刘在审核两家企业的财务报表时偶然发现,毛条厂从投产以来每月都有盈利几十万元,而仅一墙之隔的纺织厂却月月“红”字。小刘确得有些不正常:毛条厂是由纺织厂出钱投资,毛条厂和纺织厂的法人都是高翼。如果毛条厂任意抬高产品的售价,一来可以增加纺织厂的进项税,减少了纺织厂的税负。二来,纺织厂的原材料价格增加,利润就会转移到毛条厂,减少纺织厂的应纳所得税,那么,国家的税收将会造成严重流失。针对纺织厂和毛条厂的“特殊”关系,小刘将自己的想法于当天向上级作了汇报,并得到局领导的高度重视。1999年8月下旬,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毛条厂和纺织厂两个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检查结果表明,毛条厂和纺织厂之间通过转移定价避税,为此,税务机关依法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市国税局局长李志平给我们讲了他们的做法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规定,纳税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的属于关联企业。毛条厂由纺织厂直接投资兴办,法人同是高翼,毛条厂的产品直接供应给纺织厂,因此,两个工厂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应该按照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征税办法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毛条的市场价格税务机关很难把握,毛条厂的销售单位只有本纺织厂一家,再无其他单位。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只能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确定其应税销售额’。经过对毛条厂的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调查测算,最后,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对毛条厂的产品售价共同定价,每吨产成品从原材料到整个加工过程的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确定为42000元。毛条厂只能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销售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纺织厂,并据此计算应纳税额。通过合理定价,对前期应税销售额作了相应调整,并有效地避免了纺织厂将增值税和所得税转移给毛条厂。 1997年至1999年,纺织厂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3亿元,缴纳增值税840万元,所得税230万元,而企业从1993年开办到1996年底累计缴纳各种税收才400万元,同样是三年时间,实际税收增长了一倍半。”

    税收筹划:该怎样看待你

    税务机关对毛条厂的产品重新定价,作为纳税人又如何看待呢?高翼厂长谈了自己的看法,“我们的筹划是在税法的允许和税务机关的认可下进行的,是在充分运用税法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利益。当然,税务机关为了防止企业避税,给企业合理定价也是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旨在不使国家税收流失,作为纳税人应该理解。做税收筹划,我的体会是‘决不做法律禁止的事’,‘大胆做法律没禁止的事’。

    对此,市地税局局长陈启佳的观念是:“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纳税筹划,这反映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因此,我们提倡纳税筹划,反对偷逃税。但是,在纳税人积极开展纳税筹划的同时,也给税务机关敲响了一个警钟,那就是,不断完善税法,坚决反对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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