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出版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6/11/23 10:41:00 字体:

    出版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出版环节先征后返、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先征后返、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和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方法。

    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现行税收政策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将不得享受此项优惠。因此,执行这一政策的要点主要是优惠范围的规定。根据政策规定,到2005年底以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七类出版物,即大中小学学生课本、古旧图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等。属于可退税书刊,应在销售中单独列示,以确保税款足额退回。

    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项目或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免税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时,应分开账册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先征后返或免税优惠。另外纳税人在销售图书、报纸、杂志时还销售其他非13%税率产品的,对这些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也应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按规定,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即兼营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一般来说,增值税税负应比营业税税负大,但如果本期购进的可作抵扣的原材料较多,加上广告业征收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营业税税负不一定比增值税税负低。

    例如,大众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800万元,广告收入200万元。购进材料30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2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42.39万元[(800+200)÷1.13×13%-(300+200)÷1.17×17%];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33.92万元[800÷1.13×13%-(300+200)÷1.17×17%×80%],广告业务应纳有关税费12万元,共纳税45.92万元(33.92+12)。比较可知,不分别核算对纳税人有利,可以降低税负3.53万元(45.92-42.39)。

    销售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的,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利用该优惠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到基层开发销售网点,不仅可以开发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点,而且可以获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纳税人销售自己滞销的“旧”图书,仍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自己成立一个废旧图书收购公司,由其收购旧图书再销售给消费者就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而言,纳税人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高于销给旧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以此计算的销项税也会大于后者。如果纳税人在不转移利润的情况下,自己设立旧书经营公司,再由经营公司销售旧书,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可调节纳税时间。出版社按工业企业核算,原材料的进项税入库即可抵扣,而印刷费等需付款后方可抵扣,企业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要认真进行调节,从而降低资金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购进的原材料如果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发行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并利用这些载体从事广告业务属于兼营销售。发行业务属增值税范畴,广告业务属营业税范畴,用于广告业务所用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包括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出版单位应根据预期的经营情况来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最小,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例如,大众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800万元,广告收入200万元。购进材料30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2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其中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选择:一是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即10%,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7.26万元[(200+300)÷1.17×17%×10%];二是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200+300)÷1.17×17%×200÷(800÷1.13+200)].显然,此时以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此比例提高或非应税劳务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下降,纳税人也可采用不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的方案。

    其实,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广告占版面比例的税负临界点,从而可以调控广告占版面的比例来进一步节税。

    选择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

    出版单位销售出版产品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出版单位大多采用先把图书交于新华书店代销,再逐笔结算收回货款的方式,这样可以按代销商品或分期发出商品,对结算方式进行选择,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售产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尚未确认营业收入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可以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成本,待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营业收入。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出版社只需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明确自己的销售行为属于哪一种行为,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确认销售收入,特别对季节性较强的图书,采用这种方式,可使税赋均衡地体现在每一个会计期间,避免垫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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