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直达之前 细心筹划关税

来源: 编辑: 2006/03/29 00:00:00 字体:

  关税是海关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税法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按征税对象划分,主要有出口关税和进口关税,现在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已经很少,因此一般情况下说的关税指进口关税。

  关税是货物在海关报关进口时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有关专家介绍,关税筹划应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特点来进行。成功的关税筹划,首先必须对相关国家的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等有关关税的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特别注意相关国家间的有关关税的协定,应用好关税的优惠政策。

  首先,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

  我们知道,海关按以下次序对完税价格进行估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倒扣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则海关用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怎样充分运用海关估定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而该《条例》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认真阅读上述两项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一项规定中的“未”给我们留下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有关单证(当然这里不是指对有关账簿数字的隐瞒、涂改等)。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如果一家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

  例如,我国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高低就决定了关税的轻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完税价格的高低还会影响关税的税率。所以,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切入点就是合理控制完税价格。如果进口的商品属于一种新商品,那么完税价格的多少企业就有很大发言权;有时企业可以把货物的价格交由海关估定,可能会产生意外惊喜。

  其次,充分利用有关关税法规对原产地的规定。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在全球不同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在某种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角色,可以说,成品是用在不同国家生产的零部件组装起来的,那么最后组装成最终产品的地点就非常重要,一般应选择在同进口国签订有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避开进口国征收特别关税的国家和地区。

  比如,如某国对从我国进口的电视机征收特别关税或采取进口限制措施的话,我们可以把在不同地区生产的零部件运到其他国家组装成整机,再向该国出口,那么这种电视机就不会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从而可以避开高额关税。当然,前提是我国的电视机厂家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

  再次,利用纳税时间进行关税筹划

  对于纳税人来说,在不逾期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地延长纳税期限,充分利用有关规定获取应纳税款最大的时间价值,就是对纳税时间进行筹划的主题。

  关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基本纳税方式、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其中就基本纳税方式而言,它要求纳税人随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即缴纳税款,这显然有利于海关加强管理,但却减少了纳税人占用应纳税款的时间。因而,纳税人应尽可能地采用后两种方式缴纳税款。

  采用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纳税人一方面可以使进出口货物及时通过关境投入市场,避免了货物在进出境时的仓库存储和管理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又延长了对应纳税款的占用时间。因此纳税人应尽可能争取到采用这两种纳税方式所应满足的条件,怎样在办理手续时使进出口货物达到规定的“易腐货物、急需货物、直达手续无法立即办理结关的货物”,怎样向海关争取到汇总纳税的资格是企业需要努力的方向。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利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关税筹划,目前我国实行一周两天休息日,另外还有众多的节假日,这又为关税的纳税时间筹划提供了机会。

  关税筹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很高的专业知识,但随着我国加入WTO,需要进行筹划的业务会越来越多,因此许多企业已经开始重视关税的研究,有关中介机构在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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