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选择免税年度
某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8日开业,主要从事计算机应用服务,具体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等业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该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然而,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是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该公司没有选择享受1999年的所得税免征优惠,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国税发[1996]23号通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注即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今年1月—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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