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节税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技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净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6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的税款,该企业适用于33%的所得税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0/(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以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节税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加以灵活运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
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的40%的优惠。
二是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节税效应,所需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手续,即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3年内为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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