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馅饼企业为何不捡?
企业在进出口时申请“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关税可大大降低,甚至比最惠国待遇还低20%.但是,我国很多企业却不懂享受这一政策。
据10月26日中国税务报的报道,《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实施一年来,福州口岸共有7家经营单位从泰国进口15票果蔬货物,价值126.25万美元,数量1.13万吨,但其中真正享受到零关税待遇的却只有6票,其他9票经台湾和香港中转进口的泰国原产地货物,未能享受到零关税待遇。
我国南方某省今年以来共出口到东盟各国“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2000多批、货值达3000万美元,而企业申请签发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仅100余份,签证金额150多万美元,签证率仅5%多一点。
区域性贸易互惠制是长期趋势目前,世界各国给予我国的关税优惠待遇主要有普惠制和区域贸易协定优惠。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的国家有36个,其中欧盟占了25个。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给予我国的普惠制优惠的产品范围与优惠幅度正在逐步缩小。
不久前,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一个文件称,欧盟将对今后10年(2006年~2015年)普惠制的实施原则进行修改,普惠制实施对象将倾向于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欧盟普惠制将在我国“完全毕业”。
其实从1996年起,欧盟便几次大幅度削减了我国“受惠”产品名单,我国大部分工业产品已被排除在“受惠”行列之外。2003年11月,欧盟对我国出口的乳、蛋制品和天然蜂蜜、塑料等产品削减了50%的关税优惠幅度。目前,我国能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只剩下活动物、农产品、纺织品(服装制品除外)、贵金属及首饰、交通工具及其设备等。
可以预见,基于普惠制的非互惠性和动态性,发达国家终将会彻底关上原本对我国敞开的普惠制大门。而区域性贸易关税协议的关税优惠是对等互惠的,因而必然将成为今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此外,我国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受到技术性壁垒很多,而享受区域性贸易互惠待遇的产品受到的技术壁垒则很少。所以,企业加强对区域性贸易互惠待遇的了解和应用,使企业的进出口多元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关税比“最惠国”还低2001年以来,我国陆续签署了一系列区域贸易协定,主要有《曼谷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等。
目前,《曼谷协定》成员国中的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已对我国实施了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我国与东盟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柬埔寨、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新加坡10国,协议项下的“早期收获”的第一批零关税于2004年1月1日启动。与巴基斯坦的特定商品,也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关税优惠。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签署,促进了我国与各国贸易的增长,提高了各国进出口贸易的效益,同时也带给进出口企业真正的实惠。
从浅层次分析,目前我国的区域贸易协定优惠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利益并不是直接的,而对进口企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一家企业出口红茶到韩国,按照韩国减让税率制度,应用最惠国待遇的税率是20%,而应用《曼谷协定》的优惠税率是20%,也就是说,韩国进口我国红茶的企业可以获得降低了20%的关税。当然,我国的进口企业也可利用《曼谷协定》,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享受20%的关税优惠,从而降低进口商品成本。
那么,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对出口企业真的没有什么好处吗?当然不是。出口企业在与对方谈判时,由于我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对方在其报关时可以少缴关税,降低了进口商品的成本,出口企业完全可将自己的价格相应提高一些。
企业应尽快熟悉游戏规则但是,到手的“互惠”馅饼,大部分企业却不知道去捡。有专家分析认为,这是因为企业对此的了解和重视程度不够,也与相关部门宣传不够有关。
如何改变这一现状,专家认为,企业首先要尽快熟悉能够享受优惠关税政策的一系列游戏规则,主动了解政策动态。只有不断了解掌握最新的关税优惠政策,才能及时抓住商机,打开产品销路。另外,企业要努力提高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的质量。产地证签证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签证正确与否、证书质量如何,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企业的签证人员应不断加强产地证业务学习,确保证书质量,以使自己的产品顺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针对部分进口企业由于不了解政策和法规,提供的单证不符合要求而不能享受到关税优惠。专家提出忠告:进口企业与外商签约,要注意将由外方提供原产地证及原厂商发票等单证的条款写入合同,遇到对方不能提供时可以提出索赔,原产地证不符合填制规范时可要求外方修改。在报关进口涉及关税优惠的货物时,企业应提供完整的关于确认货物原产地的报关资料,这样既有利于海关认定货物的原产地并给予税收优惠,也能促进货物尽快直达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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