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固定资产的出售谈筹划
避税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税后的整体效益最大化,若只看到避税带来的局部、短期利益而丧失整体、长期利益,那么也就失去了避税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很多诸如此类的问题,下面以固定资产的出售为例加以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6%(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我们有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的自主权,所以使避税成为可能。
常规思维,可能认为免税总比纳税好,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问题,这里涉及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如果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超过其原值但不够高,实际净收益低于按原值及以下价格出售的净收益,则应该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如果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足够高,实际净收益超过应纳增值税的话,那么,纳税取得的收益反而要比免税更多,纳税比免税对企业更有利。只不过如果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净收益,企业又将面临企业所得税负担,所以必须整体统筹规划。例:某企业出售使用过的生产线一套,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发生有关清理费用10万元。
1、如果该企业要免税,只能按不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等于原值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实际净收益为1000-(1000-100) -10=90万元,低于原值,假设按910万元出售,则实际净收益为910-(1000-100)-10=0万元。
2、如果出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1100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则根据规定需征6%的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1100/(1+6%)×6%=62.26(万元),实际净收益为1100-(1000-100)-10-62.26=127.74(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另一种情况,出售价格虽然高于其原值,但未达到收入平衡点的收益,同样不能达到避税的目的。若出售价格为1010万元,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实际净收益为1010-(1000-100)-10-1010/(1+6%)×6%=42.83(万元)。该企业按超过原值的价格出售,但实际净收益反而减少90-42.83=47.17(万元),还不如按原值出售的净收益高,且低于原值以下至1010-1010/(1+6%)=952.83(万元)之间的任何价格的净收益。
通过以上举例分析可看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实际净收益最大;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实际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可以计算出实际收入平衡点:X-(1000-100)-10-6%×X/1.06=1000,求出X=1060(万元)。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1060万元,实际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的多。(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另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价的结果如果没有实际净收益,即没有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上例,出售价格在910万元的净收益为0,则出售价格在910万元以下的,即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售价格在910万元及以上有净收益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结合增值税的影响进行筹划。
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以达到整体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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