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也有筹划空间
企业通过对外捐赠回报社会,对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在拟对外捐赠时,有没有筹划的空间呢?下面先通过一个例子进行分析。
甲公司邻近地区前不久发生地震,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从报纸、电视等媒体上了解到,地震灾区人民正在奋力建设新的家园,但因倒塌房屋较多,人民生活还较艰苦,于是纷纷要求捐款、捐物。公司经董事会讨论,拟通过当地民政局捐款100万元。
公司因成立时间不长,正处于成长期,2006年财务预算预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未考虑该捐赠因素)。公司实行的是工效挂钩工资制度,职工人数700人,根据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2520万元,人均每月可发工资3000元。但因公司效益不是很理想,公司近年来并未提足工资基数,2006年职工工资预算只有1680万元,人均每月实际发放工资预算为2000元,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方式一:公司如通过当地民政局捐款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些特殊项目的捐赠扣除比例不同)。公司只可享受到3%比例的税前扣除,按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只可税前扣除1000×3%=30(万元),公司将纳税调增100-30=70(万元),多缴企业所得税70×33%=23.1(万元)。
方式二:如果公司通过向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000元,职工自愿人均捐款1000元,700名职工捐款70万元,公司只捐赠30万元,公司和公司职工合计捐款70+30=100(万元)。
公司捐赠3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000元,工资总额增加700×1000=700000(元),也未超过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公司也不需因多发工资而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这种方式下,公司支出为捐赠30万元,多发工资70万元,合计100万元,较方式一的公司全部直接捐赠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3.1万元。
至于职工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些特殊项目的捐赠扣除比例不同)。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扣除按当地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月人均300元)和养老保险金(月人均100元)等之后,按实发2000元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1600-300-100=0,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发30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600-300-100=1000(元),捐赠可扣除30%,即1000×30%=300(元),则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300)×10%-25=45(元),公司700人,多缴个人所得税700×45=31500(元)。
方式三:如果公司通过向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100元,职工自愿人均捐款1000元,700名职工即70万元,公司只捐赠30万元,公司和公司职工合计捐赠为100万元。
公司捐赠3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100元,工资总额增加700×1100=770000(元),也未超过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公司也不需因多发工资而纳税调整。
这种方式公司支出为捐赠30万元,多发工资77万元,合计107万元,较公司全部直接捐赠多支出107-100=7(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3.1-7×33%=20.79(万元)。
对职工个人来讲,如果按工资31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100-1600-300-100=1100(元),捐赠可扣除30%,即1100×30%=330(元),则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100-330)×10%-25=52(元),职工个人多缴个人所得税52元,但多得收入3100-2000-1000-52=48(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需在工资发放时直接用于捐赠(工资实发数是扣除捐赠后余额),避免工资发放后,再用现金捐赠不好认定。
以上只是一个捐赠时可考虑的思路,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合法、合理、有效地开展筹划。可关注以下几种情形进行比较分析:
如果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无扣除限额,可考虑;捐赠符合扣除比例为10%或可全额扣除的情形;企业可用实物进行的捐赠的分析;企业捐赠不需纳税调整,个人捐赠需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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