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薪酬方案设计中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薪酬方案;纳税筹划;福利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实质就是人才和知识的竞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外企业之间对人才的争夺变得日益激烈起来,企业如何建立、实施一套完整有效的员工薪酬制度来吸引和挽留高素质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薪酬分为经济性薪酬与非经济性薪酬,前者是指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各种薪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佣金、福利、股权和红利等,后者是指员工由于人文环境或工作本身所获得的满足感,包括参与决策、较大的工作自主权、工作氛围、个人发展机会、职业安全和荣誉等。企业在设计本组织的薪酬方案时,适当的进行薪酬方案的纳税筹划,可以实现既降低企业成本,又有使员工满意的双赢结果。本文主要研究企业在经济性薪酬制度设计中的纳税筹划问题。
一、企业对员工进行重奖时的纳税筹划
近年来,不少企业在员工做出突出贡献时,为了表彰其贡献常常会对员工进行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重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时企业所支付的奖金应纳入工资薪金总额,按照计税月工资800/人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受奖员工个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若由企业在了解员工主导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先由企业购置住房或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并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进行管理,然后提供给受奖员工长期无偿使用,待若干年后企业已将该项资产折旧完毕时,再以象征性地价格将该项资产过户到受奖员工名下,此时企业可以合法地将固定资产折旧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而受奖员工正常享受了重奖的待遇,却免除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这种奖励方式增加了企业资产的规模,有利于公司资产的增值,还形成了一把无形的“金手铐”,有助于企业留住优秀人才。但是这种奖励方式要与员工充分协商,在取得员工的认同后才可进行,否则可能达不到奖励的预期效果。
例如,某内资企业拟重奖一贡献突出员工50万元,方案一是直接支付现金50万元,方案二是由企业以30万元购置商品房一套,以20万元购置汽车一辆,企业正常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但无偿提供给受奖员工长期使用。
方案一由于在正常发放受奖员工工资时已按每月800/人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了税前扣除,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的抵税作用;受奖员工也已在正常领取工资时按8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50万元资金应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09 625元〔500 000×45%-15 375〕,员工税后实得290 375元。
而方案二由于企业对购买的固定资产正常提取折旧,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资产的残值,在整个折旧期内企业由于折旧增加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而将少缴企业所得税165,000元〔500,000×33%〕;对员工个人而言,由于其并未取得所购房产和汽车的产权,只相当于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职务享受,也未取得其他货币性收入,因此不负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企业和员工共可节约税金374,625元。
二、由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费用的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征税时,是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月·人或4000元/月·人做相应的扣除,但没有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差异。对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而言,在人才跨国跨地区流动加剧等情况下,有些消费如住房支出、交通费支出、培训支出甚至旅游休闲支出都日益成为他们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但是这些支出项目一般都是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如果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则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通常还可以大幅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感,这样可使双方都受益。企业为员工提供相关服务费用的常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人才跨地区、跨国界流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于大多数跨地区流动的人才而言,到另一个城市工作首先要解决的便是住房问题。此时,如果由企业给予员工一定的货币性住房补贴,由员工自己负担租房的相应费用,由于个人住房相应的支出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货币性住房补贴收入则应计入工资总额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房租费用后个人可支配的实际收入就下降了。此时,如果企业不把货币性住房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而是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然后提供给职工居住,对于职工个人而言,住房补贴这一部分收入不但不必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更多的实惠,而且对于企业而言,这一部分支出以折旧或租金的方式计入成本后,可以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统一为部分重要员工提供旅游机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消费已经在为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按照现行税法,个人支付的旅游费用同样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制定年度员工福利计划时,可以通过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途径开支给部分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一次旅游机会,而不发给员工的相关现金奖励。这样,员工可以维持原有消费水平,但可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
3 给员工提供培训进修机会。现代社会的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因此,参加各种培训、进修已经成为个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企业每年给予部分员工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实质上会增加员工将来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议价能力,职工在衡量个人收入时,自然会将它作为一个重要加分因素,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
4 由企业向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企业免费或低价向员工提供的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成现金,则不会被视为收入,也不必缴税,相当于对员工大幅加薪。比如由企业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就餐补助费;由企业提供或安排免费医疗;由企业提供住宅;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上下班使用;使用由企业与供方缔结合同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公用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等。
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以年薪30万元聘请一名总工程师,工资按每月2 5万元平均支付,则该总工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675元(〔25,000-800〕×25%-1,375),其全年税后净收入为243,900元〔300,000-4,675×12〕。若该总工租赁一套三室两厅设备齐全的住房每月租金为4,000元,另外若他年均培训支出6,000元,旅游支出6,000元,以上固定支出每年共计60,000元,为此,该总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183,900元〔243,900-60,000〕。
如果该企业能征得该总工同意,将其薪酬方案改为年薪24万元〔300,000-60,000〕,按每月2万元平均支付,但由企业租赁该套住房给总工居住,且每年提供价值6,000元的双人旅游机会和6,000元的培训进修机会。则该总工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465元(〔20,000-800〕×20%-375),其全年税后净收入为198,420元〔240,000-3,465×12〕,在保持同等消费水平条件下,这样该总工个人剩余可支配收入增加了14,520元。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主编 公司薪酬制度概论[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何鸣昊,杨少鸿著 企业税收筹划[M] 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税法[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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