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签订合同有技巧

来源: 编辑: 2006/05/25 13:36:44 字体: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基金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近日,山东省郓城县国税局数据分析小组对某公司涉税信息进行分析,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面粉主要销往黑龙江省的一些面粉批发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老板为结算方便,一律采用由该公司负责把货送到,购货方货到付款的方式。该公司处理账务时,会计按照取得发票等原始凭证入账,2003年该公司应税销售额为3813.69万元,其中含支付的运费56.35万元。在财务处理过程中,56.35万元的运费部分按规定抵扣了7%的进项税,同时按13%的税率记提了销项税额。

  分析小组通过分析认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该公司当初分别签订面粉销售合同和运费合同,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或者由购货方直接支付运费,2003年该公司就可以节省税款3.38万元(56.35×13%-56.35×7%=3.38)。因此,提醒纳税人销售货物签订合同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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