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购分销模式下的纳税筹划
一、统购分销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统购分销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经营模式,但企业在设计这种模式时,往往容易忽略税收上的一些问题。最近,税务检查人员在对一家家电连锁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采用的是统购分销的经营模式,在某地设有一家总公司,在各地设有独立核算的销售门店几十家,采用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进行管理,由总公司统一采购货物,下属各独立核算的门店负责销售,货物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价格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门店无价格制定权,总公司与供货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与所属各门店也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每月每个门店根据销售情况与总公司开票结算。在检查中发现,总公司账上库存存货金额巨大,但各门店却是零库存。事实上,各门店存在大量的样机,却都反映在总公司账上,双方未作结算。企业认为实行统购分销,采用ERP管理,就是为了体现规模效应,实行零库存管理,节约库存成本,而且每月已根据销售情况与各门店进行了开票结算,不存在任何纳税问题。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在采购时与厂方签订购销合同,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而在与独立核算的门店结算中,同样签订购销合同,对于总公司来说,各门店的样机应属于发出商品,转移了物权且用于销售,但未及时开票申报销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知,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统购分销模式下的纳税筹划
1.企业原有的统购分销经营思路不变,仍由总公司统一向供应商采购货物、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充分发挥统购分销的优势,但与各门店签订销售合同时,不要签订商品购销合同,而应签订商品代销合同。税法上关于委托代销的规定是:
(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
(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
(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实际上,目前该企业的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只是总公司与各门店之间签订的是购销合同而非代销合同(或协议),因此需在合同签订上作一点变动。为什么要将原有的经销改为代销呢?如果按代销方式进行操作,各门店的样机属于代销商品,在未销售之前,不需要和总公司进行结算,而且所有权也属于总公司。对总公司而言,该部分商品属于代销商品,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开票结算,而要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
2.财务上总公司应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月末根据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支付手续费时,借:营业费用;贷:银行存款。同时结转代销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各门店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销售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应付账款——总公司。月末根据代销清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总公司。同时,借: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结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总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应核算相应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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