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他为何不能免缴城市房地产税?

来源: 编辑: 2006/05/17 09:39:11 字体:

  案 例:

  大卫是一间美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美国人。2003年底,他在广州市区某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复式楼。今年3月,大卫将复式楼出租,租客用作住宅,税务机关为此核定其每月计税租金6000元。之后,大卫办理出租房屋纳税,被告知除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外,还要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对此,大卫非常不解,因为按照他之前的理解,外籍人士拥有的房产,可以减免三年的城市房地产税,而他的房产购买至今仍未满三年。

  分 析:

  广州市地税局咨询台的税务专家就此解释,大卫出租自有房产之所以不能减免三年的城市房地产税,其原因在于“新建”与“购置”的区别。

  税务专家介绍,根据税法规定,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新建的房产,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对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按照大卫的情况,他所拥有的复式楼是“购置”而不是“自建”,所以不能享受免征三年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又由于大卫的房产从今年3月开始出租,已经属于营业用房,所以也不能享受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因此,大卫同样要缴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税法规定,广州市市区(不含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出租用作住宅的自有房产,根据个人出租房屋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综合征收率(10%)计征各项税收(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和生产用房)的自有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针对以上案例,有关税务专家提醒,现在,越来越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喜欢在广州投资置业,这些人士在广州购置房产或进行有关投资活动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享受优惠,以减轻自己的投资成本;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