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进行税务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是:
1.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税法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
3.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5.上述计算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而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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