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巧取得 税收负担能减轻

来源: 编辑: 2006/06/14 13:49:18 字体:

  目前,许多人除工资薪金外,还取得其他合法的劳务报酬。在缴税时,通过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使纳税少一些,合法净收入多一些。

  例:林先生7月~9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有以下纳税方式可供选择。

  一次性申报纳税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纳税人一次应税劳务报酬超过20000元,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的税收。如果林先生9月底将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1-20%)=4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30%-2000=12400元,其获得的净收益为47600元(60000-12400)。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应纳所得税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也就是说,每次应纳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越多。而在收入较低的月份,又不能享受到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等。

  分次申报纳税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取得劳务报酬,保持收入的均衡,在税收缴纳上很有学问。因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经过多次分摊,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加成),增加净收益。

  林先生可以与报酬支付方约定:60000元分3次领取,每月一次,每次20000元,则林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9600元,比一次性申报少纳税2800元(12400-9600),净收益50400元(60000-9600)。

  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采取由业主为纳税人提供一定费用开支的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名义”收入,但从另一方面予以了弥补,纳税人不吃亏,关键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例,假设林先生7月~9月开支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平均每月3000元,由业主支付,则林先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仅按分次取得收入计算):(20000-3000)×(1-20%)×20%×3=8160元,比上例少纳税1440元,净收入51840元(60000-8160)。

  可见,对于劳务报酬收入,纳税人通过筹划,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关键是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约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和次数,明确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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