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印花税纳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6/06/12 11:22:45 字体:

  (一)减少参与人数避税法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被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l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减少参与人数避税法的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如果几方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能够不在合同上出现的当事人不以当事人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效果就达到了。

  这种筹划方法也可以应用到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因为一般来说,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只有立据人,不包括持据人,持据人只有在立据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时,才负责补贴印花税票。但是如果立据人和持据人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因而这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尽量少的当事人成为纳税人,税款自然就会减少。

  (二)计税依据方面避税法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特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辅助材料的购销不用订立购销合同,这会省去部分税款。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加工承揽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减少金额筹划法在印花税的筹划中可以广泛地应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尽量互相提供优惠价格,使得合同金额下降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要注意限度,以免被税务机关调整价格,最终税负反而更重,以致得不偿失。

  (三)分开核算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税法,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合同中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原材料金额应从总收入中剔除,另作购销处理。但税法又规定,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等金额不能剔除。

  很显然,这里的加工承揽合同也应该分别核算,使合同上不同税目的金额适用不同的税率,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否则将会被全部按加工承揽合同的高税率计税。

  (四)借款方式避税法

  针对实际借款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纳税筹划时,应注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应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不用贴花。因而对企业来说,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其效果与和企业(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抵扣利息支出上是一样的,而前者要缴纳印花税,后者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两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则向企业借款效果会更好。不过企业在筹划时应注意,企业向企业提供的借款,其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利率高。

  (五)模糊金额避税法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以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模糊金额筹划法,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当然,这笔钱在以后还是要缴上去的,但现在不用缴便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企业来说有利无弊,而且筹划极其简单。

  (六)保守金额避税法

  由于我国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经济当事人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因而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经济当事人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

  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地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采用模糊金额避税法,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这样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七)利用印花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对印花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把握好以下政策要点。

  1.免征、暂免征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指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设备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6)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7)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暂不征收规定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不贴印花。

  3.分次贴花

  对于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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