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不断打折 筹划空间巨大
理论意义上的打折形式主要有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两种。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仍以折扣销售为最多。商家常用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打折和赠送,其中赠送又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从税收角度考虑,商场选择哪种折扣销售形式也是有很大学问的。选择不同的折扣销售形式,就会带来不同的税负结果。
例如,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含税成本为60元,以此为例计算,视企业发生的其他费用为零,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该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采用三种不同的打折方式:一是8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含税成本12元);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20元的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是不同的。现分别计算如下:
一、商品按8折销售,其利润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增值税8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80元,应缴增值税为[80÷(1+17%)]-[60÷(1+17%)×17%]=2.9元2.企业所得税(假设执行税率为33%)
利润额=80÷(1+17%)-60÷(1+17%)=17.1元应缴所得税=17.1×33%=5.64元税后净利润=17.1-5.64=11.46元3.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为8.54元。
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其利润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销售1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 (1+17%)×17%=5.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赠送2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7元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17=6.98元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 2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 (1-20%)×20%=5元
3.企业所得税利润额=100÷(1+17%)-60÷(1+17%)-12÷(1+17%)-5=18.93元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17%)-60÷(1+17%)]×33%=11.28元税后利润=18.93-11.28=7.65元
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6.98+5+11.28=23.26元三、购物满 100元返还现金20元,其利润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4-17%)1×17%=5.81元
2.个人所得税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1-20%)×20%=5元
3.企业所得税利润额=100÷(1+17%)-60÷(1+17%)- 20-5=9.1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60÷(1+17%)1×33%=11.28元税后利润=9.19-11.28= 2.09元
4.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额合计为:5.81+5+11.28=22.09元从以上计算不难得出结论,商家采用方案一为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20元,但对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都大不相同。因此,商家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千万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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