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中奖 抵减餐费
春节期间,合家外出吃顿团圆饭逐渐成为时尚。有的饭店还要开展有奖促销活动,这也许会给你带来一笔意外的偶然所得。虽然纳税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纳税却大有讲究。
去年春节,石家庄市一家饭店推出了“除夕有奖用餐”活动。该活动共有三个奖项:一等奖一名,奖价值600元的微波炉一台;二等奖二名,奖价值200元的电风扇一台;三等奖10名,奖价值15元的小玩具一只。活动规则为:凡参加当晚用餐的每一桌均有一次抽奖机会,中奖者既可以领取奖品,也可以按奖品同样的价值抵减当晚的用餐费用。中奖者的税款按规定由饭店代扣代缴。
王先生当晚在饭店和家人用餐,幸运的中了二等奖。如果张先生领取电风扇,则张先生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200×20%)。但王先生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抵减用餐费用的方法,少支付了200元的餐费。饭店按实际收取的金额给王先生开具了饮食业发票,并作营业收入处理。这样一来,饭店就少纳了营业税,张先生也少支付了40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应注意,饭店在正常营业过程中,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收取并开具发票(发票上注明折扣数量),并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征营业税,因为消费者与饭店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而且餐费也无可比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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