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有方:民企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来源: 编辑: 2006/06/14 13:40:05 字体:

  民营企业不仅创造了大量的财富,还表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如对社会的各种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捐赠可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

  民营企业如对社会的各种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捐赠可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向福利性、非营业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4)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5)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

  2.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3.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4.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

  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有规定比例的,具体计算程序如下:

  (1)计算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因纳税人偷税所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捐赠的基数。调整所得额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调整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税法调整项目金额+公益、救济捐赠金额

  (2)计算公益、救济捐赠扣除标准。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扣除的适用比例,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计算公式为:公益、救济捐赠扣除标准=调整所得额×扣除的适用比例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调整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小于扣除标准的,扣除额为实际捐赠额,如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大于扣除标准的,扣除额为扣除标准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额

  举例:某民营企业2003年度商品销售收入1200万元,缴纳增值税2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1000万元,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合计5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68万元。该企业直接向某民办学校赞助10万元,通过中国减灾委员会向遭受水灾的湖南某县捐赠价值5万元的商品,这两项支出均已列入营业外支出项目。

  该企业当年度未扣除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1000-50+68+10+5=233(万元)

  该企业当年度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233X3%=6.99(万元)

  企业直接向民办学校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通过中国减灾委员会向遭受水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小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

  扣除捐赠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33-5=228(万元)

  该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228×33%=75.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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