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 享受税收优惠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我国颁布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制定了一系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类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这主要是指: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企业为了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使用国家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对专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类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但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及水泥熟料。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但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缴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税法还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了加强对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管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机关。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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