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充运费 节税不成反被罚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外销产品全部委托某运输公司承运,主要销往广东。该企业连续两年税负率低于全市同类行业税负预警线。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在账面上发现疑点,产品销售单价与成本单价相比偏低、应纳税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不配比。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企业设置的“其他应付款―某运输公司”科目反映的是购货企业支付的运费情况。为何购货企业不将运费直接汇给运输公司却要在该企业账上中转一下?财务人员解释,这些运费收入为代垫运费,运输公司将货运发票直接开具给购货方,由公司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经了解得知,因为产品运输费用较大,企业购置了几辆大货车负责运输。可运输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计税,税收负担偏重,便想到了税收筹划。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按专用发票抵扣17%的增值税,即抵扣率为17%×R(R为运费中可抵扣税物耗比);若企业请他人车辆运输,或是自行成立一家运输公司,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收支相抵后,运费的实际抵扣率为4%.假设两种情况下抵扣率相等,即17%R=4%,R=23.53%,说明当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达到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经测算,企业自营车辆R值小于23.53%,应单独成立一家运输公司更划算。
为此,企业为了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了一家运输公司。通过与购货方利益协调,将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变成运输费用收入,将本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开具了货运发票的运费收入。双方购销合同在定价上规定:产品送到购货方按每吨800元(含税价)结算,其中以540元/吨的含税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以260元/吨的运输单价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即采取“两票制”与购货企业进行结算。
针对产品销售单价偏低,而运输费大大高于正常吨公里数的情形,检查人员责成企业提供运输公司的相关运输业务情况。结果发现,运输公司是以生产企业老板的名义注册的,且与企业明显存在关联关系。2005年度,企业销售收入总计670万元,运费收入高达340万元,占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经查,企业利用关联关系,将产品销售收入转移为运输费用,金额达58万元,偷税9.86万元。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法,违背税法的“筹划”就是偷逃税,最终要受到税法的处罚。如果该企业通过成立一家运输公司专门负责运输,实事求是,是多少运费就据实开具多少金额的货运发票,可以合理合法地达到少缴增值税额的目的。但是企业将销售收入向低税率的运输公司转移,这不是税收筹划,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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