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筹划空间

来源: 编辑: 2006/09/21 10:48:36 字体: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应根据行政区域作为划分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区域的管辖范围。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I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实缴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因为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经济制裁,不是“三税”的正税,故不应包括在计税依据之内。

  (五)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纳税地点

  代征、代扣、代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2、违章处理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是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之后,却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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