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和税额的纳税筹划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1亩=666.6平方米)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10元;
人均耕地在1亩~2亩(含2亩,2亩=1333.2平方米)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元;
人均耕地在2亩~3亩(含3亩,3亩=1999.8平方米)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6.5元;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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