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行业可适用的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第153号)和《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84号)及相关的税收文件,酒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五类。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
1、生产中、高档酒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每斤白酒增加0.5元消费税(即每吨白酒增加1000元消费税),从而使目前市场销售价格在5元以下的低档白酒的消费税税负大大增加。其中,出厂价为每斤5元的白酒的税负增加了10%,每斤3元的白酒的税负增加了16%,每斤2元的白酒的税负增加了20%.如果加上厂家为减轻税负不得已对产品提价而增加的增值税及地方税附加,低档白酒的税负还要增加。与低档白酒相比,每斤0.5元的消费税对出厂价格在15元以上的中高档白酒的影响不是很大,对价格在50元以上的高档白酒影响更是微乎其微。这就是经营当中的杠杆效用所以,为了减轻税负,企业应在合理范围内由生产低档酒改为生产中、高档酒。
2、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
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配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
3、选择低税率的原料生产酒
以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同的,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少用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酒。
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配制酒、泡制酒应尽量以黄酒为酒基。
4、尽量少采用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方式
由于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所含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应减少采用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行为。
5、利用出口
现行消费税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从节税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应该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为本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
此外,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节税机会。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退回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能发现这中间蕴藏着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在货物出口到退货及退款之间,一方面纳税人无偿占有这笔退款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在免税和补税的间隔中,纳税人又占有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6、利用外汇结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来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选择折合率进行节税的必要性越大。如果能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企业显然是非常有利的。例如:某企业某年12月15日取得40万美元销售额,12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8.2元人民币,12月15日的外汇牌价为1美元:8.3元人民币。如果采用当月1B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3280000元;如果采用结算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3320000元。两种方法相比较,前者比后者计税依据少40000元人民币。不过,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税法中规定,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的时候,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7、选择恰当的纳税环节
国际上开征消费税的国家,消费税的征收多在零售环节,这一方面体现了这一税种重在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较少占用生产经营者的周转资金,有助于减轻生产经营者的负担。而我国的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基本在产制环节课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产制环节纳税人户数较少,征管对象明确,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但是产制环节终究不是商品实现消费以前最后一个流转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纳税人可以来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例如:某酒厂生产的粮食白酒,正常生产环节的售价为每箱15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应纳消费税为37.5元,倘若该厂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每箱80元,则实际缴纳消费税仅为20元,企业可以节税17.5元。
现在,这种做法在生产酒、烟、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不过,这里提醒纳税人: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的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此外,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避税,它会由于反避税条款的建立而无法再继续使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由在生产环节对厂商课税,改为推延至经销环节,并对其分设的经销公司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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