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施工纳税地点细选择
近日,一则消息报道:“隧道公司中标了,18亿元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而且是跨越E、H两省……”跨省工程立刻成了此消息的敏感点。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隧道公司的机构所在地Y省某市地税部门急忙派人与H省工程发包方———铁路公司商谈工程营业税纳税事项。此举当然也引起铁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E、H两省地税有关部门的关注。跨省工程,其直接影响是这18亿元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向哪个省的地税部门缴,征收的主体又是谁呢?
发包工程的铁路公司负责人向各方税务人员介绍了情况:“此段铁路建设是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项目,铁路公司受国家铁道部的委托代行项目招投标。铁道部有关领导考虑到E、H两省的地方利益,在项目设计中明确要求以省界划分各自的施工区间。鉴于两省之间的工程交通闭塞,施工用电、通信联络困难,以有利于组织施工出发,确定由铁路公司一家发包工程。虽然从与隧道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上看是一项工程,但在招投标时,我们对E、H两省间施工段采取了分别进行定标。更重要的是合同书上注明了区分省界施工桩号。我们还在工程造价预算、验工计价等方面以省界施工桩号分别计算、支付工程款的。不知这样筹划纳税地点与税法精神是否相符?”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为此,《营业税法规解析》(下同)进一步解释:“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法明确地指出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是基本原则,至于跨省工程的纳税地点在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则是一个特案处理。《营业税法规解析》:“是因为企业向各家缴纳多少税款,在技术上有相当大的难度,规定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就避免了这一矛盾。”跨省工程政策是从税务部门征税的角度考虑,指出技术上有相当大的难度。而铁道部及其铁路公司从工程设计开始,就主动从纳税方的角度解决“技术难度”———分省定标、分别验工计价,给E、H两省地税有关部门征税提供了便捷准确的计税依据。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对“非跨省工程”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整个工程虽然跨省,但由若干施工企业按行政区划分段承包的;或者由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由若干施工企业按行政区划分段分包或转包的。”由此可知“按行政区划分段”是非跨省工程的概念核心。该项铁路建设工程以省界划分工程段进行招标、验工,符合文件精神的表述。
税务筹划不仅仅运用在怎样节税上,其空间是广阔的。利用跨省工程纳税地点的调整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特别是将由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地点调整政策,变为主动地筹划所期望的纳税地点,其目的显而易见。首先,作为投资建设方采取积极行动,将工程施工与当地地方经济利益一并考虑。既支援了工程所在地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加当地税收;又为施工企业便于施工创造了条件,着实是双赢策略。其次,铁路公司在落实铁道部有关领导的意图上,精心组织,不怕麻烦。从项目分省定标,分别预算,分开验工计价和支付工程款,环环相扣,形成了从纳税的计税额这个源头上予以了区分,为最终认定纳税地点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成功的实施了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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