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节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7/02/27 10:00:38 字体: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

  现行税法对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其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倘若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如果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应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如果不设立单独机构分开经营的话,混合销售行为是不能分别核算的,也无法分别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和营业额。混合销售能否节税的讨论要点也就在这里。例如,某建筑安装企业既提供安装服务,又销售建筑装修材料。纳税筹划时,预计企业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8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370万元,建筑安装劳务收入460 万元,进项税额48万元。

  方案一:如果采用统一经营、混合销售方式,由于其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已超过收入总额的50%,则可一并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4万元(800×3%)。

  方案二:倘若采取另设单独核算的销售公司,分开经营的方式,则应分别纳税。销售公司按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14.9 万元 (370×17%-48);建筑安装企业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为13.8 万元(460 ×3%),合计应纳税额为28.7 万元(14.9+13.8)。

  两相比较,如果采取方案一,即混合销售方式,少纳税4.7 万元 (28.7—24)。

  此外,混合销售还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营业税10.2万元(24—13.8),相应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366万元(10.2×33%)。从而,混合销售实际上少纳税8.066万元(4.7+3.366)。但混合销售不一定都能节税。假设该建筑安装企业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销售建筑装修材料(据调研,这样的建筑安装企业还真不少),那么,企业税收负担情况与上述就大不一样了。倘若企业总营业收入、进项税额分别仍为800万元和48万元不变,而销售收入是460万元,建筑安装劳务收入为370 万元。

  方案一:按统一经营、混合销售的方式,因其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已超过了收入总额的一半,故应一并缴纳的增值税为88万元(800×17%-48)。

  方案二:采取另外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分开经营的方式,销售公司就其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30.2万元(460×17%-48),建筑安装企业就其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为11.1万元(370×3%),合计应纳税额为41.3万元(30.2+11.1)。

  两相比较,混合销售要多缴纳增值税46.7 万元(88-41.3)。此外,营业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分开经营还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663万元(11.1×33%)。从而,混合销售实际上多纳税50.363万元(46.7+3.663)。

  综上所述,虽然增值税税率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率两者相比有较大差异(17%-3%,或者17%-5%),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了节税筹划的可能性。但要通过混合销售行为节税,还应充分估计和认真分析诸多制约因素,或者创造所需要的条件。因此,纳税人应视具体情况是否选择混合销售:当主营收入为销售收入时,应考虑采用分开经营方式,不能选择混合销售。因为混合销售必将全部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不划算;当主营收入为劳务收入时,一般采用混合销售,以图一并缴纳3%或5%税率的营业税。但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另设机构、分开经营的方式。混合销售中可计征营业税的业务,如果通过选择分设机构将其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的话,还应考虑分设机构增加的人员工资和其他必要费用,以及分设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会如何,可否使企业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此外,拟分设机构缴纳营业税,按现行有关规定,应当设立受控法人企业,才能分别就原混合销售业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设立分支机构,其混合销售业务仍应缴纳增值税,则达不到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以降低税负之目的。

  在一般纳税人条件下,具体在何种税负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通过分设机构将混合销售中的营业税业务独立出来,主要取决于计征营业税业务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可以通过计算进项税额的无差别税负平衡点(无差别税负平衡点是指基于税务法规的差异性而导致不同纳税人、税种、税目、税率等税负没有区别所达到临界点位) 来提供选择的参考依据:如果可计征营业税业务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税负平衡点,那么就应当选择缴纳营业税。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就意味着应纳增值税额多,而营业税却不会随着进项税额的减少而增加;倘若可计征营业税业务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税负平衡点,则应当选择缴纳增值税。因为这样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减轻税负,而营业税税额却不会随着进项税额的增加而减少;假如两者相等,则无需分设机构,应当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负平衡点计算公式为: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在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下,混合销售中可计征营业税的无差别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公式是: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00%=营业税率。这是在不考虑附加税费因素,计算在与营业税率相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等式。设营业税率为5%,计算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平衡点为5.31%;设营业税率为3%,计算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为3.13%.在可计征营业税率5%的情况下,若小规模纳税人是商业企业,其4%的征收率低于5.31%的无差别税负平衡点,则应将可计征营业税的业务一并作为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若小规模纳税人是工业企业,其6%的征收率高于5.31%的无差别税负平衡点,则应将混合销售中的可计征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在可计征营业税率3%的情况下,无论小规模纳税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其6%或4%的征收率均比3.13%无差别税负平衡点的税负更高,应当创造所需要的条件将可计征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