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出售与修理的纳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7/03/07 11:49:14 字体: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固定资产的出售与修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事项,如何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总体税负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日益为各企业所重视,现举例说明固定资产出售与修理事项的纳税筹划方法。

  固定资产出售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出售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2)29号文,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的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出售案例

  某企业有一辆已经使用过的卡车准备出售, 该卡车账面原值为80万元, 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为5%,已经使用1年,账面已提折旧为9.5万元,账面净值为70.5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4%.

  方案一:按高于该卡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价格80.02万元出售该卡车,应缴纳各项税收计算如下:

  1.应缴纳增值税 802000/(1+4%)×4%/2=15423.08(元);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5423.08×7%=1079.62(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15423.08×4%=616.92(元);

  4.应缴纳所得税 (802000-705000-15423.08-1079.62-616.92)×33%

  =79880.38×33%=26360.53(元);

  5.以上各项税收支出合计

  15423.08+1079.62+616.92+26360.53=43480.15(元)。

  方案二:按财税(2002)29号文件进行固定资产出售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为:按低于该卡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价格制定出售价格,享受免征增值税及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待遇,降低企业总体税负支出。卡车出售价格定为79.80万元,出售时只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所得税为(798000-705000)×33%=306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少企业总体税负支出12790.15元(43480.15元-30690.00元),为企业固定资产出售应选择的理想方案。

  固定资产修理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修理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文件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耗用的备件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购进备件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固定资产修理案例

  某企业有一条生产线,2003年1月账面原值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已经使用了20年,已经提足折旧。该生产线有部分设备损坏,导致不能继续正常运行,如进行大修理,可恢复使用, 修理后使用寿命可延长20个月,继续用于生产原产品。该生产线预计修理费用为450万元,其中,购买修理用材料350万元,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为59.50万元,发生修理人员工资费用40.50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4%.

  方案一:企业采用一次修理方法,于2003年2月对生产线进行大修理,4月底完工,共发生修理费用450万元。该项修理费用计入待摊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科目归集,按12个月摊销,本年按8个月计算,共计摊入制造费用30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为450/2000×100%=22.5%>20%,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该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企业已经提足折旧,应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按税法规定允许本年税前摊销的修理费用为450/5/12×8=60万元,本年实际摊销修理费用3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0)×33%=79.20万元。修理用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59.50万元不得抵扣,作为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计入固定资产修理成本。以上两项合计税负支出138.70万元。

  方案二: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进行固定资产修理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为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由资本化转为费用化,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分解为若干次进行,将每次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控制在20%以下,从而可享受每次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均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税前扣除,并抵扣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购进备件原材料进项税额的待遇。

  根据以上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将生产线修理支出分解为两次进行,第一次修理更换生产线主要损坏设备,于2003年2月进行,3月底完工,修理完工后生产线基本上可正常运行,共计发生修理费用380万元,其中购修理用材料300万元,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发生修理人员工资29万元,.本次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为380/2000×100%=19%<20%,发生的修理费用329万元计入当月制造费用,修理用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51万元可在当月抵扣。第二次修理更换生产线附属设备次要部件,于2003年8月进行,当月底完工,共发生修理费用70万元,其中购修理用材料50万元,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发生修理人员工资11.5万元,本次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为70/2000×100%=3.5%<20%,发生的修理费用61.50万元计入当月制造费用,修理用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8.50万元当月抵扣。企业两次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本年合计税前列支390.50万元,所得税支出降低(390.50-60)×33%=109.065万元,修理用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在当月抵扣,本年合计抵扣59.50万元, 增值税支出降低59.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支出降低59.50×7%=4.165万元,教育费附加支出降低59.50×4%=2.38万元,减少总体税负支出175.11万元。

  固定资产修理方案选择:方案二比方案一减少总体税负支出175.11万元,方案二为企业固定资产修理应选择的理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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