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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税款手续费纳税须细究

来源: 编辑: 2007/05/30 11:32:07 字体:

  日前,有企业的办税员来电询问,他所在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为税务部门代扣代缴相关的税款。企业在取得相应的手续费后,将一部分手续费用于奖励经办人员。他们问:企业和个人所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应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得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

  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适用税率5%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属于“其他业务收入”,且目前国家并没有关于“三代”手续费免税的明文规定。因此,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个人所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又明确: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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