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居住天数进行税务筹划
计算居住天数进行税务筹划应本着下列原则:第一,分纳税年度计算,即按年而不是跨年度计算,如果跨年居住的,应分别计算在每个历年中的居住天数。举例来说,某外籍人员,1993年12月10日来华,1994年1月15日离境,则在中国居住天数为:1993年22天;1994年为14天。第二,计算实际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第三,从入境之日算起。离境之日不算在内。
例:某外籍人员,1993年3有1日来华,5月20日离华,同年6月1日入境后于6月30日离华,则该人在华居住天数为:第一次在华居住天数:3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1天(从3月1日到3月31日);4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从4月1日到4月30日);5月在华居住天数为19天(从5月1日到5月19日)。合计居住天数为80天。
第二次入华为 6月1日,离第一次离华日不超过30日,属临时离境,不扣减离华天数,应连续计算。因此,第二次在华居住天数为:5月12天;6月30天。合计42天。
两次来华居住天数为:80+42=122(天)。
在以上计算中,节税者要善于利用临时离境的概念,争取扣减天数,具体策略是一次超过30日、累计离境超过90日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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