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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享受税收优惠改变经营策略

来源: 编辑: 2007/08/29 14:48:41 字体:

  编者按《三十六计》是一部奇书,是一部“谋略”大全。为了增强税收优惠实用案例的可读性,我们约请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熊臻等有关专家组织了税收筹划三十六计这组文章,力求以在遵从税法的基础上,从税收优惠的选择取向为出发点,为读者提供一些多样化的税收优惠实务操作案例,由于三十六计是以文言文写成,而且兵法与税法也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所以,我们只选其意,难就其形,希望对读者拓展税收筹划思路提供一些帮助。

  基本案例

  2005年初,赵某与五名自然人联合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特种水产品的培育、养殖和销售,并注册了自己的品牌商标。该公司承包了50000多亩水面,并雇用农民工为其管理,当年实现销售400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2006年5月,该公司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其缴纳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330万元以及相关滞纳金和罚款。赵某接到通知后十分惊讶:难道从事农业生产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政策可知,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虽然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除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林业企业外,其他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赵某等人成立的公司不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因此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将经营所得分配给个人股东,还需要扣缴20%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筹划方案

  2006年6月,赵某邀请某税务事务所帮助其进行税收筹划。税务师事务所的同志对其经营情况深入分析后,提供了以下筹划方案: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从事特种水产品的生产销售,改为由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与当地农民合伙,共同生产销售特种水产品。合伙组织由若干个合伙小团体组成,并且分别签订合伙协议,实行公司股东与农民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公司将经营范围缩小为:从事技术开发,提供特种水产养殖的技术指导服务,宣传商标品牌,并有偿提供商标品牌。这样,公司生产销售特种水产品收入就转化为股东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按照上述筹划方案实施,对于股东以个人名义与当地农民合伙养殖取得的收入,应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取得的少量技术服务收入和品牌使用费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的规定,如果公司从事技术转让同时提供技术服务,那么对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免征所得税。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赵某及其他股东逐步实施了上述筹划方案,并取得了预期的节税效果。同时,实施上述筹划方案提高了农民参与养殖的积极性,分散了经营风险,扩大了资金来源,促进了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案例点评

  在号称孙子兵法的三十六计中,有一计为“暗度陈仓”,意思是采取正面佯攻,当敌军被我牵制而集结固守时,我军悄悄派出一支部队迂回到敌后,乘虚而入,进行决定性的突袭。“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是古代战争史上的著名成功战例。上述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是,表面上是公司从事经营,而公司的大部分应税收入,已经转由股东个人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线路直接取得,从而避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税环节,达到节税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新《企业所得法》规定,从2008年开始,所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都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股东个人从企业取得的所得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2008年以后,上述筹划方案仍然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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