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来源: 编辑: 2005/11/18 09:22:03 字体:
  基本案情:

  某县级供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购进电力产品2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当月实现含税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其中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200万元。根据当月经营情况,该企业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摊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7万元从当月340万元进项税额中转出。税务人员在审核申报表时,认为企业不需要转出19.7万元进项,企业可少纳增值税19.7万元。这笔税额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处理为何不一样呢?这笔进项该不该转出呢?

  法理分析:

  用于免税项目农村电网维护费的19.7万元进项税额,企业和税务人员的处理不一样,是因为各自适用的税法、税收文件不一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本案中县级供电企业从340万元中转出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19.7万元进项的做法就是依照该文件执行的。

  但是,从2005年8月5日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下发之后,情况就有很大的变化。该文件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该文件还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税务人员据此做出19.7万元进项不必转出是正确的。

  由此可见,在新文件下发之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计算转出。新文件下发之后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这里必须提醒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文件,注意比较文件前后的不同规定,准确无误的申报纳税,以减少因不懂税收规定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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