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1 17:50:33 字体:
  为了保证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合理性、准确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限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以下三点: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例: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五月份购入原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已取得发票联和抵扣联,原材料货款已付讫,但无验收入库单。

  在会计实务中,货物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应付账款一般待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按发票账单登记入账。这正是税法与会计的统一结合,因此此项业务只能待原材料验收入库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半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商业企业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接受捐赠、投资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一并提供捐赠、投资、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例:某百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四月份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是60万元、10.2万元,已支付货款50%。合同规定余下的50%货款分别在五、六月份付清。

  企业此项商品已经收到但未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四月份可暂不作会计处理,待六月份付清全部货款后再按正常购进业务处理,同时,商品进项税额10.2万元可申报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是,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提前抵扣少纳税的目的,把不是当期实现的进项税额(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除外)也充作当期进项税额,以加大抵扣税额,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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