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管理
(一)可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1.新办的工业企业。新开业的工业企业,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
[注:《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即“对新办的工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而未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停止执行。]
2.新办的工商兼营企业。对新办的工商兼营企业(指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新办的商业企业。对新办的商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符合京国税[1999]042号第一条第3~10项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转正
1.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予以办理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申请认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发给《资格证书》。
2.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更正手续(包括: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保留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在审批期间,仍按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3.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仍不具备《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1.新办的工业企业。新开业的工业企业,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
[注:《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即“对新办的工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而未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停止执行。]
2.新办的工商兼营企业。对新办的工商兼营企业(指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新办的商业企业。对新办的商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符合京国税[1999]042号第一条第3~10项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转正
1.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予以办理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申请认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发给《资格证书》。
2.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更正手续(包括: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保留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在审批期间,仍按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3.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仍不具备《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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