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移应区别情况作税收处理
甲企业购入某设备一台,入固定资产帐,次月计提折旧。半年后,协议卖给乙企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原进项税可否抵扣?
根据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之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之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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