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二)

来源: 编辑: 2004/04/05 11:35:11 字体: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额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住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公司统一管理的处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碱、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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