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扣货物合法吗
某汽车配件专营商店是2001年7月开业的。商店开业不久,市局国税分局就上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并要按月向他们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2年6月11日,市国税稽查局突然对该汽配商店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许多外地客户的调查,掌握了该店2001年7月~2002年4月间,隐瞒收入83.2万元未申报纳税的事实。因此,对该店作出了补税3.2万元和罚款6.4万元的决定。
面对这么多的补税和罚款,该纳税人连夜收拾准备将所有的汽车配件运往外地,重新开店。就在众人正装车之际,税务稽查局的几名税务干部突然出现,二话没说,递过来一份有局长签字的《扣押商品、货物通知书》,清点了约3.5万元的汽车配件,并开具了一份收据后,就将货物拉走了。
问:汽车配件商店到底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应该缴纳营业税呢?如果应该缴纳增值税的话,稽查局扣押货物前,是否应该先责令缴纳税款以及提供纳税担保后,才能对该店扣押货物?如果稽查局扣押货物不符合法律程序,是否应该退还货物?
答: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是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它还包括从事修理修配、商业经营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以,汽车配件商店当然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其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直接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走先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等一般程序。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店以前纳税期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店有偷税的行为,并发现该店有转移应纳税商品的现象时,不经过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等程序,只经过稽查局局长的批准就对该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完全合法的。
该店的物品被扣押后,如果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将扣押的物品退还给纳税人。如果到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依法对扣押的货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002年6月11日,市国税稽查局突然对该汽配商店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许多外地客户的调查,掌握了该店2001年7月~2002年4月间,隐瞒收入83.2万元未申报纳税的事实。因此,对该店作出了补税3.2万元和罚款6.4万元的决定。
面对这么多的补税和罚款,该纳税人连夜收拾准备将所有的汽车配件运往外地,重新开店。就在众人正装车之际,税务稽查局的几名税务干部突然出现,二话没说,递过来一份有局长签字的《扣押商品、货物通知书》,清点了约3.5万元的汽车配件,并开具了一份收据后,就将货物拉走了。
问:汽车配件商店到底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应该缴纳营业税呢?如果应该缴纳增值税的话,稽查局扣押货物前,是否应该先责令缴纳税款以及提供纳税担保后,才能对该店扣押货物?如果稽查局扣押货物不符合法律程序,是否应该退还货物?
答: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是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它还包括从事修理修配、商业经营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以,汽车配件商店当然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其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直接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走先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等一般程序。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店以前纳税期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店有偷税的行为,并发现该店有转移应纳税商品的现象时,不经过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等程序,只经过稽查局局长的批准就对该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完全合法的。
该店的物品被扣押后,如果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将扣押的物品退还给纳税人。如果到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依法对扣押的货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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