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清算的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应按照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要求对上年度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认真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报告、清算表格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出口企业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和复查。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清算资料一律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在清算工作中,若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清算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向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并且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出口企业应按照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要求对上年度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认真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报告、清算表格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出口企业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和复查。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清算资料一律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在清算工作中,若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清算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向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并且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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