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企业发出商品只有出库单,货款也没有结算,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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